请给市民一个合理税法: 关于保利海棠1 3期 04 05户型厨房吊柜未安装问题,洪梅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没法调节,终止调解,地产商回复已按合同安装,符合交付标准并取得竣工备案,洪梅镇住建局回复,竣工备案是市住建局验收,经过多个部门验收应该符合交付标准,敢问什么是应该?一口一句我们没可能根据你的购房合同去验收,这样我们没法工作,那请问现在业主已经就购房合同和样板房交付标准提出诉求,你们有没去核查,有没对其验收标准重新进行审核,任由开发商在这里跟市民搞诡辩论?再问发展商 市住建局 洪梅住建局 市场局,如果真像你们所说,已达到交付标准,已安装橱柜,那为何发展商作出赔偿8个月管理费或加装回吊柜的方案?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还是你们要继续与发展商搞诡辩论,我们装了橱柜啊,为了敷衍投诉人为了应付投诉,办案人员都可以说装了地柜等于装了橱柜,装了部分,不是全部未装来欺骗业主?那我们去买鞋,是否也可以只买一只?购房合同和样板房交付标准注明的橱柜,但事实上跟本不相符,这样也符合交付标准?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彻查,购房合同17条公共配套收益及处理权归卖受人是否合法,请彻查,购房合同对于装修不符合交付标准而耽误交楼明确规定由卖受人承担管理费,超出3个月后规定赔偿买受人损失,市住建局请提供竣工备案标准 手续,2018年业主已付房款,为何时至今日地产还未出具购房发票,还未可以交契税?请住建局 市场局等部门对问题给予明确解答,不要来一句调解不了来敷衍市民
答: 根据市民投诉保利海棠小区3期04、05户型的厨房吊柜未安装以及开发商应对业主受损权益进行赔偿的情况,经向洪梅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洪梅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协调,对于厨房吊柜未安装造成的业主权益受损赔偿问题,开发商和诉求人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开发商表示业主可加装厨房吊柜或者免缴8个月管理费;诉求人要求加装的厨房吊柜必须跟样板房一致否则要作出赔偿),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终止调解。 关于交楼收取物业管理费方面的问题,依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根据上述规定,住建部门要求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业主使用。另外,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管理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您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开始缴纳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