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任小姐: 我们公司通过劳务中介招用了一批派遣工,那向劳务中介支付的(开具的发票项目是“工资”),然后由劳务中介发放给被派遣到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基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如果你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而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不能计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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