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财猫: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在疫情期间分批将消杀用品运输到防疫定点医院,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您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您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