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 陈局长,您好! 我本该在前几年按特殊工种退休的,但东莞社保基金中心以各种理由不予批准,只好起诉到第一人民法院,但胜诉后,东莞社保基金中心仍以原理由不予批准,也不上诉。就是法院归法院判,反正拒不执行。 经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据此本人再次提起诉讼,现等法院下判决书。我想问:如果东莞社保基金中心依旧不理睬法院的判决,我该怎么办? 针对别的个人案件,可以法院强制执行,这行政单位拒不执行,我们能怎么办? 为了这本该退休的事,前前后后为找资料为起诉,花了数不清的时间、财力、精力,却落得赢了官司也没用的地步。唉---
答: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对方拒不执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