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 尊敬的陈局长、梁副局长及各位领导:想咨询一个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后继续的问题。就是个体工商户名下登记了一个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后来这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突发疾病死亡,现唯一继承人想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变更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继承人可否通过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然后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经营者为继承人的原来的个体户字号,结合《民法典》1122条关于遗产的规定,恳请各位领导斟酌处理,以保障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不胜感谢!
答: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人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不是主体资格证明,所以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经营者。即使继承人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使用相同字号办理新的个体工商户,但新的个体工商户为不同主体。原个体户名下的土地不会自然归属新登记的个体户所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归属于经营者,经营者去世的,该财产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我们建议您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以经营者的遗产处理相关国有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