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大Y: 现在交警路上执法电动自行车车,说车辆限速超速、没脚踏板、重量超标等,说不能上路,要处罚扣车。我想问,目前我市销售的各种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是否能上路行驶?如果不符合标准,厂家和销售点是否构成销售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的情形,消费者是否能否依此要求厂家和销售商家负责?如果符合标准的,交警又为何不予上路呢?
答: 您好,这个问题涉及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上路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国家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修订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新标准实施以后,在国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要符合新标准的要求: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整车质量不大于55 kg,电池的标称电压不大于48V。如果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这些要求,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欢迎市民通过阳光热线或市政府热线12345向我局提供线索,对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二个方面,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问题,不是我局职责,建议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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