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林小姐: 电动车上路被扣,第一次处罚50元可以领回车来,第二次处罚1200元被扣驾照24分,这样合不合理?
答: 感谢您的来信,已将来信转交我支队执法监督科跟进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四项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我市摩托车是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所以市民被作出了以下处罚: 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记12分,罚200元,扣车;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记12分,罚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 市民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68号,电话:22601370);或者在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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