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黄生: 请问如因就业问题造成停缴公积金,那么进行中的公积金房贷是否即时终止还是有宽限期?可以以个人名义(不通过单位)进行公积金缴纳吗?
答: 您好!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另外,2020年3月1日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款约定,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综上所述,签订了2020年3月1日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正常的贷款(含已核销的贷款)的才适用“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正常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按月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月应还月利息*30%”,且仅判断申请人的缴存情况,不判断配偶的缴存情况。 但若您办理了市外转移,在外市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可凭办理市外转移的回执向贷款银行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对于已回收的违约金也可申请退回。 回答问题二: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6号)第四条,将自由职业人员纳入了可缴存范围。目前国家选择若干城市正在试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将密切关注并继续做好具体操作细则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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