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东莞村民: 各位领导大家好!东莞实行股权固化以来已经有17年了,由于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从而导致了新增村民都没有股份,所以他们在村里也没有任分红和福利!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多!请问局长这样公平吗?这个股权固化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来制定的?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还不作出调整或改革?为什么2004年的时候能给村民配股,现在就不能调整或重新配股呢?
答: 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利益关系调整,通过股东资格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收益分配关系。根据《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号)、《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东府办〔2004〕71号)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我市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政策制度原则,经多年的实践,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其次,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 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农民权益诉求高度关注,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关于股权继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9年9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文件中明确股权继承,要严格遵循《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村规民约、家长意志等妨碍公民的合法继承权。2015年3月,我局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从政策上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规范股权管理。 我市集体经济发展迅速,股权事关利益重大,我们一直都非常关注股权管理问题,经常到村组倾听各方的声音,绝大部分的干部群众都是主张股权固化的。经了解,我省其他地方基本都是采用固化股权的模式,固化股权是一个为各地普遍接受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模式。股权管理问题我们会继续关注。感谢市民为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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