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很受伤的置业者: 我在2012年4月与原业主、中介签订一份房屋购买合同,购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某宿舍转让金额26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契税、所得税等税费由我支付,中介费全部由我与业主各付成交金额的1.5%。2012年6月房屋成功过户,房屋转让金额26万元已全数交付黄银欢,土地出让金、契税、所得税等税费已由我支付,中介以房屋价值比市价低,我占了便宜为由,要我支付成交金额的3%中介费(即业主应付的中介费由我支付),我也支付了该项费用。在2012年9月6日我得知中介在该房屋转让中吃了差价,随即打电话问原业主求证,承认该房屋原定转让价为23万元也只收取了23万元房款,余下差价3万元由中介取得。我于2012年9月8日要求中介返还差价3万元,中介承认原业主给了她3万元,但不是差价,是给她买东西吃的,拒绝返还。 现在,我对中介作出投诉,其行为违反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并主张我的权利: 一、中介还房款差价3万元; 二、中介退回房款差价3万元的中介费900元; 三、中介退回多付的房屋成交金额的1.5%即3900元。 以上合计34800元。 该事已于2012年9月10日投诉到东莞市网上信访,编号为276217,但到今天还没有具体部门受理。 请领导主持正义,打击不诚信行为,严惩违法行为,还我公道。
答: "一:对于该投诉,首先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条款是否有约定房屋交易价格,假设合同交易价格为26万,并且卖方知道交易价格并签名确认了,则卖方业主与经纪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与买方业主无关,也不属于吃差价的范筹; 二是合同条款中是否有约定交易费用,例如税费,中介费用由哪方支付,投诉中反映的中介以房屋价值比市价低为由,要求买方业主支付成交金额的3%中介费,若合同中有约定,而买卖双方都签名确认,则应以合同条款为准。 三建议投诉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我局房产市场科,我局将跟进处理,电话:2698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