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小康路上: 90年代的社保退保后请给予宽容照顾 我是从94年就在广东省惠州市仲凯高新区的外资企业上班,单位有缴了社保。但在04年离职时,我跟从其它人的做法,在当时的惠州市社保局把社保退了。我们都知道,现在的企业职工,离职时不用退社保,且全国统一社保号。我当时离职后来了广东东莞,从当时了解到的,以为是离职去外市(地区),已缴的社保没用。当时采取从众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当时的社保办事人员,也没有做正确的宣教才是,一去办理,即退了所缴的社保。现在看来,很是后悔。现在国家层面都在讲“我为群众办实事”,能否关爱这部分早期的社会财富创造者,给我们在社保制度上多点宽容,让我们补缴以前退掉的已拿走的个人部分,哪怕是追缴因此产生的利息都可。如没有以前的这些年份的社保,就有可能满足不了最低15年的社保缴费年限,或是今后的退休保障基数很低等。 这部分退保的人员,不在少数。我在此向国家层面的部级单位提出,也希望能关怀这部分早期的参保人员。谢谢!
答: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能退保。目前国家暂未对曾经退保的社保缴费进行补缴作相关规定,因此退保后再将对应缴费年限进行补缴的行为依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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