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公平: 局长、科长: 您好! 关于楼上马宇讲的开发商不及时开发票的问题,请税局领导们高度重视。如果东莞所有企业都跟着房地产公司的模式去申报和纳税,请问税局能接受吗?一旦企业倒闭,税款就无法收回,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收了业主款后还待1-2年后才开票,这种行为不违法吗?产地产公司当月收入不申报,这种行也不法吗?多种违法行为在你们眼皮底下操作,请更正操作流程,责令已售和收款的在8月底前开出发票给业主们,还社会一个健康的营商环境。谢谢!
答: 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