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 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寮步镇的村民,我家房屋(一层)已建30多年了且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是我唯一的宅基地,也符合一户一宅,由于房子年久失修已经出现裂缝及不能满足居住,但在报建过程中才发现宅基地已变成了农用地,导致不能报建。我想请问下宅基地所在地原本是村庄,并没有什么农地,为何变成农用地的?这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在新的农房报建办法又要求符合“土规”,那不是相当于收回了我的宅基地了吗?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吗?那我该如何申请调回建设用地?或者贵局是否考虑针对合法宅基地的报建可以放宽这方面的限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户有所居,真正感受获得感,改善民生!
答: 您好!历史已登记发证且已建的宅基地需拆除重建,因宅基地所在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正常报建。对此,我们认为:一是部分已登记发证且已建的宅基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被规划为建设用地,是当时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导致的历史问题。目前全国正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对已登记发证且已建的宅基地,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调整为建设用地,全面理顺这类型的规划问题。待规划理顺后,可按规定进行报建。二是如确实需在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之前报建的,应先经属地镇街政府(规划编制主体)同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