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黄先生: 本人因二次酒驾,5月19日被查!虽然有原因,但深刻认识错误,接受教育与处理!但因疫情的问题,一直无法办理拘留处理(中间多次打过电话给机动中队),驾照需吊销两年才能再考,吊销的日期,可否因疫情的特殊原因,按被扣日期开始计算?本人多次致电希望处理,但确实因疫情大朗看守所不收人,希望能视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答: 1、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您应当在收到强制措施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到查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我支队依法对您的驾驶证进行吊销处理。 3、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吊证日期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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