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莞的人: 我在东莞康佳上班,10月10日因有事没有去上班一直到16日,等我去厂里上班时那里的人说我旷工自动离职了,直接让我走人!我是八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八日的工资都领不到了,由于身上没钱,我就四处打听到底能不能拿到那点工资,在网上咨询了好多律师,他们都说不管是自离还是公司辞退我,只要我提供劳动报酬期间的工资均应当支付给我。只要我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就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由于这快过年了,身上还没有点钱。我想在这里问一下政府到底可不可以拿到工资。能不能帮忙解决一下!谢谢!谢谢!!谢谢!!!
答: "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是需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的。企业应当支付自动离职的劳动者所付出劳动而应得的工资,但若劳动者自动离职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向劳动者索偿。而具体约定事项和赔偿数额参照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由于您与企业就自动离职的工资结算问题存在争议,双方需进一步举证。因此,建议您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部门反映,通过调解协商处理。若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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