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anjiej: 本人于2012年8月20日在东莞阳光网投诉东莞市寮步人力资源局行政题目为“莞寮步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不欢迎劳动者的举报投诉 编号:71555 ”在两个月后给予的答复是“经我局责令整改,现已无再向员工收取培训费”。经本人针对东莞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进行走访调查,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还在继续,且日趋恶劣,培训费依然在收取,对已经收取培训费的员工也未给予退还。该处50%以上员工工资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水平甚至还有很多拿着负工资,存在员工加班不付加班费,乱罚款之行为相当严重。东莞寮步人力资源局担负着该地区的劳动监察的行政义务,放任该企业违法行为,充当企业的保护伞。甚至已经有相当多群众向该局举报该企业并要求劳动监察,该局居然糊弄人民群众作“经我局责令整改,现已无再向员工收取培训费”“没有扣除员工加班费”的结论,实在令人汗颜。本人不禁想问,针对该局的行为由谁来管?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何制止,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谁来捍卫?
另本人前往东莞寮步劳动局举报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要求该局进行劳动监察,对该企业依职权做出处罚,该局一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本人说要处罚找工商局,他们没有对企业处罚的权力。本人翻阅相关法律,其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以及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欠薪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以上是本人了解的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权力和义务,东莞人力资源局寮步分局的工作人员为了推诿责任,给用人单位充当保护伞,放弃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致使劳动者于水火之中于不顾,请市人力资源局给群众一个交代,还东莞劳动者一个交代。
答: "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监督。人力资源部门一直以来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8月20日,网友网上反映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培训费、不支付加班费、部分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违法行为。收悉后,人力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分别于8月23日和10月24日两次派出骨干力量对该公司劳动守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查阅工资表、考勤记录、规章制度、询问财务总监和员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收取培训费和个别员工工资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对此,人力资源部门已经责令企业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依法作出进一步严肃处理。下来,人力资源部门将安排专人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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