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尹罡: 尊敬的游局长: 我们5位曾是(本月24前)东莞竂步伟易达通讯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易达)的员工,伟易达服务了多年 ,服务年限最长的有达11年之久,我们的劳动合同期限4位要到2013年12月31日止,有一位到2013年4月7日止;在 本月24日伟易达以“公司架构调整”为由提前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公司架构调整”可 以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对公司已支付给我们的N+1的补偿金@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执行--“两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补足我们的“补偿金 ”。我们以极大的耐心与公司商讨希望按照法律协商解决,但多次交涉无果,我们只得集体向寮步劳动分局申请 劳动仲裁。 我们都是一介草民,从未遇到这样的麻烦。而此次要向一个不尊重我国法律的上市公司讨要我们合理的补偿 金,我们倍感压力;知道此事的同事和朋友也都非常关心我们现在的处境,在这种无赖之下也倍感温暖,我们背 后有众多的支持者。于是有各种不同的声音在给我们出主意:1:请律师解决:我们咨询了律师,答复这样的问 题是肯定可以胜诉的,但需要时间。我们都是普通百姓,失去这份赖以生存的工作,我们必须马上去寻找新的生 活来源,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耗在这方面。2:建议我们放弃:伟易达是上市公司,政府肯定会站在 企业一方的。就算你们最后能拿回剩余的补偿金,也会耗尽你们的精力,你们就认了吧。3:激进的建议:既然 公司不讲法律,你们就可以采取一些激进的办法,如拉横幅,堵厂门,还可以寻求媒体参与,把影响搞大点,这 样一来,政府和企业自然会给你们解决的。 我们几位在此事件上都保持冷静,相信政府能给我们做主,期盼正义的劳动仲裁结果。 谢! 申诉人:陈建辉,李青,余春阳,江凤姣,陈斌。 2012年10月27日 ------------------ @注:N+1的补偿金:2008前补偿金是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2008前的工作年限(n1),2008年后的补偿是按东莞的月 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008年后工作年限(n2),1为待通知金:为今年的前九个月的平均工资。N+1=n1+n2+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旅行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法第八十七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计划十二 年。 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补 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 您的投诉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处理。经查,东莞伟易达卫星设备有限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决定调整架构,需辙销寮步厂区的研发部门,因原研发部门的相关人员无法安排新的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补偿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5名投诉人主张被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经调解,双方仍未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5名投诉人于2012年10月26日向寮步人力资源分局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已于2012年10月29日进行受理,我们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