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老会计: 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作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刨花析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现请问,财税【2011】115号文全文并没有要求申请此类优惠必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请问申请财税【2011】115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是否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备注:其中湖北省、湖南、内蒙古等省份申请财税【2011】115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均不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详见《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答: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故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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