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小姐: 金融局官网发布了私募基金设立申报指南,提及申请人向镇街金融工作部门提交初审后,仍需报市联合会商机制会审,请问这个联合会商机制是什么,怎么运作的?
答: 这里的“市联合会商机制”指东莞市私募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设立联合会商机制,是我市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设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置组织运作的。联合会商机制由召集人、成员单位、指导单位组成,金融局为召集人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中央驻莞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单位为广东证监局。召集人即金融局收到镇街提交的初审资料后,通过函询或现场会商等方式形成会商结果反馈给镇街金融工作部门。
借此机会,再就联合会商机制的审核机制作一下说明,其核心实质是对拟设私募投资企业及其股东等的背景审查,会商评议无异议或给予设立的会商结果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企业开展业务须要以中基协登记备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