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姐: 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起征点的标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适用的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即使低于起征点,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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