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 尊敬的东莞人社局领导们:几年前在东莞一家公司上班当时企业没有帮忙买养老保险,现以离职超过两年,要求企业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企业不同意补缴,人社局真的无权处理吗?根据社保法,企业帮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属法定义务,如果人社局处理不了,那请问该有哪个部门处理?这一年多来,本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曾不下百次电话咨询东莞人社局各科室,得到的答复都是相互推诿!本人在此希望领导们给一个明确答复,企业漏交职工养老保险超过两年的,职工向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到底有没有权力和责任去查处追缴?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如有疑问,请联系工作地人社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