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 朋友有一两货柜车出租给别人,别人自私被查,如果能证明车主不知情,能够要回车子?
答: 首先,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如果你朋友的货柜车,在出租期间,被多次用于走私符合上述情形的,即使该货柜车不属于走私行为人,依法也应当予以没收。你朋友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救济渠道进行索赔。
同时,在这里也提醒和建议:在出租或出借运载工具前以及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清楚对方的用途,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