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h9527: 领导好,我们公司是东莞一家贸易企业,我们进口的一些商品在进口目的地检验环节会偶尔会遇到取样送检指令。请问我们公司进口的商品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后,能否马上投入生产或进行销售?取样的留样样品能否取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取样送检属于商品检验的重要环节,必须待海关反馈检验结果合格并放行货物后,企业方可将相关商品投入生产或进行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检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整改处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目前,黄埔海关对进口留样样品保管期限的规定如下: (1)食品类 签发检验检疫证书3个月后,凭抽样凭证在1个自然月内领回留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以及超过保质期的留样不得领回。 (2)化妆品类 化妆品自抽样后4个月,特殊化妆品自证书签发后1年,凭抽样凭证在1个自然月内领回留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以及超过保质期的留样不得领回。 (3)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 检验合格后可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取样部门研判审核后予以取回。 (4)其他非涉案一般性样品 保存期限为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至少六个月或保存至保质期限。涉及对外索赔的样品保存至索赔期满或相关规程规定的样品保存期满。经检验不合格的入境货物,且没有订明索赔期限的,样品一般应至少保存一年。 (5)涉案样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尚未结案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案件涉及的海关检验样品,应相应延长保存期限至争议结束或结案为止。 东莞海关进口商品取样送检业务联系电话为22004427、22004428,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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