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姐 : 看到有些人在学校门口抽烟,有没有相关政策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禁止抽烟?
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提到,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是会受到处罚的,我们的场所管理者也依法负有法律义务予以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