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人在东莞: 根据《民法典》要求,现在凡涉及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专有部分的变更,都需要求业主意见。请问具体需要达到多少业主同意方可变更?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按照《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变更。即人数和面积都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表决同意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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