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虎门村民: 拥有政府发的房产证的,现在却认定为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房,需要等到何时,才能合法合规的,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 一、案涉房屋所属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案涉房产实际落幢宗地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权属于管理区农民集体。 二、根据《民法典》第356、357条关于“房、地应当一并处分”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等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一并办理转移登记。?? 案涉房屋所属建筑物的实际占地范围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出让或者依法办理集体经营性用地流转出让前,不允许有关当事人自行转让、流转(即入市交易)。因此,基于“房、地应当一并处分”的基本法律原则,案涉房屋暂无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明确了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是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全力配合属地政府、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房屋的地址,我们会主动联系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项目相关主体一起,将项目实际和工作进展和您详细沟通,争取找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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