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一个好人: 我和一个女孩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中,个人感觉有好感,开始追求女孩,平时送礼物请吃饭等花费挺多,女孩都接受了,可是没明确确定恋爱关系,没牵手,女方表示要考虑,男方坚持送礼物请吃饭等娱乐花费在女孩身上,一年后,女方还表示要考虑,男方放弃,女方还说男孩不是真的喜欢,在共同朋友圈诋毁男方,造成名誉受损。就想问问,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追回花费的钱?如何用法律手段停止女方诋毁行为,使女方收到法律处罚?
答: 您好,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您对该名女性的赠与并无约定的附属义务,属于不付义务的赠与行为,该等行为在您完成赠与行为后即生效。 而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前述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您对该名女性的赠与行为存在上述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限。 2、关于您询问的停止该名女性诋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九百九十条、九百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如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如该名女性的行为确对您的名誉造成影响的,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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