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何时完成: 本人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东莞常平永泰电子厂上班,其间企业没有依法为我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只交了医疗和工伤保险,近年来国家对相关政策宣传的广泛普及,通过对相关政策的了解,知道了企业没依法交缴社保属违法行为,可以向社保相关部门举报并进行追缴!近三年来本人向当事企业负责人,常平社保局各负责部门,以及东莞市人社局执法科,市养老保险科,市社保基金等部门反映情况,其间通过现场反映问题,网上反映问题,以及不下百次的电话反映和咨询,然而东莞社保系统内部己经统一口径,将投诉人引向劳动监察大队由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劳动监察二年时效为由不予处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要综合第二款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此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是否构成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望人社局相关部门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违法企业追缴应缴未交之社保费
答: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