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 快递的遗失、延误等问题,每家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吗?
答: 这位听众朋友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件的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双方确定寄递服务合同时就应当明确相关损失赔偿的有关事项,快递企业一般在面单上已制作涉及赔偿事项的服务协议,用户在寄件时需要注意询问了解,快递企业也应当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上)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实际操作中,通常按照寄件人与快递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交寄快件运单背书条款)的有关具体内容进行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目前不同快递企业制定的赔偿标准不一,一般是按照几倍运费以内赔偿,还要视每个快递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还有保价件,通常收取保价金额的百分之几的保价费。以某家快递企业为例,对已付费的保价快件,物品损坏可以维修的,在保价金额的限额内赔偿维修费用;物品全部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灭失的,按照全部灭失赔偿标准乘以损失比例赔偿。
所以,赔偿没有统一标准,以保价金额和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