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基层减负反而使基层工作量越来越多迫走年轻人: 销售烟草的店铺位置设定有规定吗?计划在大学校园内便利店销售烟草,符合规定吗?
答: 您好!根据《东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下列13类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法(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能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汽油、油漆、化学用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经营场所,如:农药化肥销售点,烟花炮竹销售点,燃气燃具销售点,汽油柴油燃料销售点,油漆装修建材销售点,化工化学用品销售点,药店药房类销售点,家私、服饰类销售点,生鲜肉品海产品销售点,早餐、快餐类餐饮店,电子产品、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点,洗涤护理服务点,美容美发服务点,快递收发站点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 (五)幼儿园园内及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 (六)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七)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八)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的; (九)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卷烟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已存在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直接相邻零售户。非直接相邻是指两个零售户之间应相隔至少一间店铺,若两个零售户之间是以通道相隔,则该通道应至少能让普通家用汽车通过。申请人登记轮候排队时间早于相邻店铺享受优先审批权的情形除外;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具体可以看我们公示的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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