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 公司从事化工,进口危化品时已经在口岸开箱检验过,但是到了属地海关还需要再检验,请问一下是这样的吗?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在此模式下,有些危化品需在口岸开柜进行外观、标签标识等方面的查验,有些还会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实施进一步的取样送检等监管操作。企业如果在“单一窗口”收到目的地检验通知的,应尽快联系属地海关安排实施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