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追梦: (粤人社规〔2023〕18号)文件10月23号发布,东莞人社和税务部门至今没有转发,请问税务局的领导,东莞税务局何时执行该文件?
答: 您好,2008年11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规定,粤劳社函〔2008〕1789号文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基础上,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18号文”目前在东莞市还不完全适用,2023年12月之前东莞社保费实行的是“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征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东莞市社保费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人社、医保、税务的分工,具体可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2023年11月17日发布的通知公告。

留言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查看更多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