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养: 你好,注册地在惠州市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消防管理人员证、食品药品安全人员证等职业技能证。现在在东莞市大岭山山镇开了一家店,没有申请营业执照,但是正常营业招生。开出的发票是惠州市税务部门的发票。请问这种请问合法吗?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答: 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如您在大岭山生产经营,建议您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完成税务登记,再申领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