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姐: 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为了能够在职员工离职时能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在会计上计提了经济补偿金。请问这个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员工尚未离职前,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经济补偿金,只是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但实际上该项费用并未支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此时企业这笔计提的费用暂时不能在税前扣除。待员工实际离职时,企业真正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