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吴先生: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7月出售不动产写字楼(购买取得),出售后我司名下没有不动产。之前我司在第四季度缴纳当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1.出售后,我司是否需要更新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采集信息。2.出售后,我司在第四季度如何缴纳当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您好,1.纳税人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可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税源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后,您司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栏目办理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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