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中心: 东莞市一直鼓励企业创业并且对小微企业有各种扶持,然而有些小微企业却利用这点漏洞,可以不在场所经营,并且随意更换地点,明明自己有招人还骗人说自己没有招人,就是为了避税逃税。税局拿他没有办法,然后就推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违法企业没有任何的办法,就互相推责。请问相关领导东莞市是什么时候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让他们合法经营,合法招工,同时315来了。什么时候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不是只是单纯保障违法企业的利益。
答: 从提问人的问题来看,“小微企业可以不在场所经营,并且随意更换地点”,如果理解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地点并不限制在登记的住所,这一点所有企业都一样,并不因为小微企业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可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非指经营场所。对需要固定经营场所才能经营的主体,例如餐饮、酒店、电影院,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相同,也可以另设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企业办理注册业务中依法予以限制,相关失信信息也将统一通过系统共享供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在联合惩戒中参考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