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社保法没有规定社保追缴必须要按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商事主体登记来做追缴,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不交社保,直接将公司非法注销,或者被吊销也不去办注销,另外再注册新的公司(同一名称继续在其他镇街继续使用或者改名企业法人不变继续违法经营),然后社保中心直接就以公司原主体不存在,或者跟之前同名公司是两个不同法律主体为由,拒绝追缴人诉求,请问社保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只是社保中心人员不作为自己乱做的个人判断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后,其社会保险登记将被注销。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行为,您可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反映,人社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劳动监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