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用户We7g1v: 东莞前期已调整首套房为认房不认贷,但仅适用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时如果既往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即使名下仅一套住房仍认定为二套。对多子女家庭改善住房造成经济压力,请借鉴其他省市改善调整,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贷款对象和条件及《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4〕21号)政策解读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申请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又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仅审核申请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系统登记的住房、仅审核申请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没有登记或登记在外市的住房不在审核范围、商业贷款的次数不在审核范围。房屋套数是以不动产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我市做法符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规范要求。

留言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查看更多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