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 机构备案的消防问题求解答,需要满足“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但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的消防验收/备案文件需要什么等级要求?能否进一步明确要求啊,方便我们准确整改啊。
已咨询住建部门答复:类似教学培训场超过300平方米,就要做特殊场所消防验收,要具备二次消防要求。如果以住建答复为准,文件有冲突啊。
为什么2023年6月1日后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文件的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依据是什么?
答: 感谢市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安全生产培训场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是前提,其次还需达到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的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正式实施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1日后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文件可认为已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