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勇武: 邀请局长在线咨询,培训机构备案消防问题。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因为场地投入建设300平方和30万投资的二次装修工程,是否确定要申请二次消防备案?麻烦董局长现场解答。 查询了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21〕5号),信息都指到要做好二次消防备案要求。培训机构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来了解,就应该要有二次消防备案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并在场所设置、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满足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这表明,无论培训场所的面积大小,只要发生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变化,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可能的“二次消防”审批流程。对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却又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企业应该完成什么指标要求,含糊不清,企业机构需要以哪份为准?会不会后续又被整改罚钱或过几个月要求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都需要有二次消防备案。是否可以给出详细的指引公告。 为什么2023年6月1日前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文件,需要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请问这份报告作用在哪里?
答: 感谢市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2021年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消防法》要求核实是否属于应取得消防验收的情形,属于应取得消防验收的应按要求向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不属于的则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因GB55036施行日期为2023年3月1日,GB55037施行日期为2023年6月1日,故2023年6月1日后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的,可不需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2023年6月1日前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的,未能覆盖新国标的有关要求,需另行出具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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