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谢生: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在哪里,第几条第几款,“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是否就是“严禁新增宅基地”,是否与一户一宅相矛盾。
答: 关于您反映农房建设政策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市有权限制定规范我市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文件。基于我市农村土地建设强度高、建设用地资源紧缺、存量宅基地和农房体量大的现实情况,《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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