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杍: 您好,关于东莞人才引进补贴,今年开始征收20%个人所得税,关于人才引进补贴,其他城市也有相关政策,都是在免征收范围,而且东莞分期发放,前些年分期发的都没有征收,人社局发的通知也没有说明需要扣税,这样强制性征收是否过于不合理且不公平?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以下两类奖励和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34号)的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规定给子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奖励和补贴,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