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

谢岗镇的百姓: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办法》的法定唯一法定解释机关。。请问市住建,《管理办法》第十条兜底条款,而《管理办法》第三条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一边确保户有所居,一边又严禁新增,请问无房无地,您们是如何落实《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款的:合理保障原则,合理住房需求的兜底保障,确保户有所居?
答: 您好,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为本市户籍无房无地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如符合以上文件条件,可申请相关保障性住房。

留言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查看更多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