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 从香港走私到东莞的非法行为有打击的措施吗?
答: 走私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海关缉私部门将严格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走私行为、以走私行为论处以及共同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无法或者不便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如有涉嫌走私违法行为的线索,欢迎向海关缉私部门举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的举报电话为:0769-22814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