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u司徒(???????):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不合理,2月28日出台,3月1日立刻执行,这样符合国家政策施行程序吗?连预执行时间都没有通知,现在正好3月买了房子,发现根本提不出来。虽然新政总提取余额不变说法,那为什么我们自己缴存公积金余额不能提?为什么广州深圳公积金余额又能提取?为什么政策施行这么突然??这个符合政策施行程序吗??现在回应会扩大范围至一手房和二手房的提取范围,那我们这些正好在政策施行范围的人就一直没发提取了吗???又享受不到新政策了吗??希望政策施行有缓冲时间,而不是一刀切,这个立即生效的政策真得符合政策施行规定吗?
答: 您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东公积金委〔2020〕1号)有效期至2052年2月28日。我中心于2024年11月11日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4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2025年2月28日发布《关于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公积金新的提取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的实施均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确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东公积金委规〔2025〕1号)系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规定程序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正式发布前,制定机关提请东莞市人民政府对该文件进行审议,市政府审议后同意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实施。
为落实《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实施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暂行)》(东公积金委〔2023〕2号)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下称首付提)政策要求,我市于2023年9月25日印发《关于印发<东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操作指引>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3〕29号),印发之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我市属行业内较早开展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的城市,购房首付提取业务还在探索中,因涉及风险防范、资金回退、办事便利性和办理业务经济负担等各种问题,至目前仍限于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这也是目前各地实施首付款提取普遍这么做的原因。我中心将扩大首付提取使用范围,目前已在广泛调研当中。希望能够形成各方合力使项目顺利落地,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市民安居乐业。在此之前,建议您按照东公积金委规〔2025〕1号文第五条(一)“购买自住住房”(非按揭方式购房)或第五条(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方式购房)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