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 1)东莞常平某民营医院给介绍病人住院或手术的医疗机构个人,给予10—15%住院病人医疗费的回扣,损不损害医保利益?违不违法?2)东莞常平某民营医院要求器材供应商必须以供货价的10—15%的返现金的方式供货,违不违法?会不会损害医保利益?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民营医院给介绍病人的个人或医疗机构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民营医院给介绍病人的个人或医疗机构回扣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但也可能会威胁到医保基金安全,因为回扣行为往往会引发挂床住院、过度检查等医保违法行为。民营医院采购器材按照国家规定由其自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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