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在高埗沿江南路往振兴南路驾驶两轮电动车与4轮轿车发生无碰撞事故,4轮轿车司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然加速驶离现场。后经高埗交通大队调查后才查询到事故车辆车牌。事故发生后高埗交通大队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轿车司机多次推诿,拒绝处理。据此:本人希望咨询:一:4轮轿车发生事故后加速驶离现场为何不能认定为逃逸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多次回避处理为何交警不可以按实际情况记录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 根据市民反映的事故情况,高埗大队已立刻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核查情况,经核查,2025年9月10日00时12分,汤军驾驶一小轿车行至沿江南路高埗大桥桥下路段往高埗大桥左转弯过程中,影响了由尹嘉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申雯发生摔倒,造成尹嘉伟、申雯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军驾车离开现场。
针对市民咨询的问题,高埗大队作出以下回复:1.经核查该事故没有发生实质性碰撞(无接触事故),故不构成逃逸行为。2.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案发时案涉车辆的行驶路线及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而在证据材料不清晰的情况下不会随意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多次回避并非高埗大队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