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uilove: 东莞市政府的停止摩托车入户政策与限摩政策的依据分别是《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而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仍然有效。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公》的通知东府〔2024〕199号,文件第一章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而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三份文件有效期均超过5年,且第六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摩托车的上路权,根据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注释法典一书中,对“三十九条”做了详细的注释限行和禁行均属临时性措施,一旦交通状况改善,就应及时撤销。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公》的通知东府〔2024〕199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这两份文件是否有定期评估,是否经过市司法局审合,恳请政府部门重视此问题,给予广大群众做出回应和解释。
答: 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限制摩托车通行的规范性文件有两个,分别是:《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171号文》、《75号文》针对摩托车制定限行措施的内容具有上位法依据。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出台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将《171号文》、《75号文》予以保留;东莞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4年、2025年组织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2024〕5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规〔2025〕2号),以上废止决定均未将我市上述两份涉摩规范性文件纳入废止目录予以废止,因此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