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租屋登记制的凝或及不满: 对于出租屋登记管理申报,这是好政策能准确有效登记承租人信息,对于房东与租客还有公安管理都有好处,但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问题,就是你们检查时对于未登记或漏登记的为什么只罚出租人,不罚承租人。对于出租人没有登记完整被罚也不想多说了(只能认了)没做好就是没做好,但不罚承租人导至经常承租人不如实告知或明显隐瞒这样非常不公平及增加登记难道,还有培养承租人不如实登记行为。这样导至登记制度效果不好、不能有效准确记,因为承租人没有责任。不知道市局是否像我上面描述一样处理的,因为我们被罚过,处罚的办事人员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只罚出租人不罚承人真的这么不公平吗?如果是这样你们的依据及理由是什么???能公示一下或把相关条例出处或授权部们公示一下吗?(如果这样出租人非常被动及有失公平)
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出租屋信息。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有疑问,请联系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人口管理大队,联系电话:0769-2305576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