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hFXc0p: 一.本人于2020年10月13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1013EF7AC158516、购买了位于房屋详细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罗社区先康路76号塑金塑胶商业中心11号1701的房产;二.事实陈述:本人已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于2020年10月13日前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兑计人民币822038元(大写捌拾贰仟零叁拾捌圆整)贵公司已世具相应收据(收据编号:0006785),但至今未向本人开具等额的正规购房发票。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迅速开展核实。经核实,开发商东莞市塑金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0日为您开具发票。我局已督促开发商向您交付发票,经与您本人确认,您已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该份购房发票。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